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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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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婚姻律师;龙岗专业婚姻律师;军人的复员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6:57)    点击:69

 

龙岗婚姻律师;龙岗专业婚姻律师;军人的复员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关系修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案件、涉外婚姻等案件。多年的深圳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专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案情】

20006月,路南与裴蕾登记结婚。路南为现役军人,1996年入伍,入伍时20岁。婚后,两个人的感情较好。20037月,路南转业到地方。由于各种原因,路南的工作迟迟没有安排,赋闲在家。在此期间,夫妻两人的感情也出现了裂痕,经常吵架甚至动手。20057月,路南与裴蕾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双方对路南转业时获得的3万元复员费发生了争议。裴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将该笔复员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争鸣】

裴蕾提出,该笔复员费是在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路南提出,军人的复员费是国家为解决复员军人转业后的生产、生活问题而发放的,具有特殊的用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该笔财产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原则性规定。

军人在复员转业时取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因公伤残的保险金、补助金等财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婚姻法》未明确规定其归属。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军人的复员费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如果是婚前取得的,则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军人个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军人转业时取得的上述财产的归属作为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中,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被告的转业费应当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分割。

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计算方法,被告转业时所得的复员费中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部分为3000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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