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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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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婚姻律师;南山专业婚姻律师;离婚后子女拒绝接受探视的,能否拒付抚育费?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4:58)    点击:57

南山婚姻律师;南山专业婚姻律师;离婚后子女拒绝接受探视的,能否拒付抚育费?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关系修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案件、涉外婚姻等案件。多年的深圳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专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案情】

皮义军与伍青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皮晓辉。由于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矛盾。2005年5月,双方协义离婚。按照约定,皮晓辉由皮义军抚养,每逢周末伍青前往住处探视孩子;伍青每月支付200元抚育费,至孩子成年止。离婚后,皮义军不肯让伍青探视孩子,皮晓辉也表示不愿意见母亲。为此,伍青拒绝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孩子的抚育费。皮义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鸣】

皮义军提出,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伍青在离婚后未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给付孩子的抚育费,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支付。

伍青提出,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自己每周末可以探视孩子。现在皮义军阻挠自己探视皮晓辉,并挑唆自己与孩子的母子关系,导致皮晓辉不愿意接受母亲的探视。因此,不同意支付抚育费。除非对方排除对自已权利的侵害,为自己探视孩子提供方便。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伍青作为离婚后不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其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这项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皮义军对于伍青的探视不履行协助的义务,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和离婚协议的约定。对皮义军的行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配合伍青的探视工作,并积极做孩子的思想工作,协助伍青行使对孩子的探视权。

《婚姻法》第38条同时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权利。”该项规定表明必须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父母的离婚已经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伤害,不能再因探视的问题而使孩子受到更大的伤害。本案中,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孩子不愿意接受母亲的探视。执行中,法院根据子女的行为能力和鉴别能力,正确地判断子女拒绝探视的理由和拒绝的原因,皮义军和伍青的孩子在10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子女的意见为主要依据显然不行,且孩子的拒绝探视不一定就是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而很有可能是皮义军对孩子的教导所致。虽然对于自己是否需要父母一方探视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毕竟因为孩子太小,社会阅历、生活经验的局限和自己对于将来成长过程中可能的需要以识不足,其行为具有相当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其感性因素居多,而理性因素缺乏。同时,处于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皮义军可能出于报复、仇视等心理作用而教唆孩子拒绝另一方的探视。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简单化地以孩子的意见作为唯一的依据,需要弄清拒绝探视是否出于孩子的真实想法,以及伍青行使探视权是否有法律生规定的特殊情况,即一方因患有传染性疾病、对子女有虐待等暴力倾向的等等情形。具备这些条件,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中止其行使探视权,以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离异后不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的探视权是必须得到保障的,这是离异后父亲或者母亲的法定权利。同样,另一方的协助是一项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在探视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伍青以拒绝支付抚育费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也是错误的。《婚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首先,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一方必须按期给付孩子的抚育费。”《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 赡养费、财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本案中,伍青不直接抚养孩子,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承担孩子的一部或全部的抚育费,并且双方已就此达成了协议,伍青就应当按照协议来履行义务,但伍青却没有按照协议履行给付义务。伍青不履行义务的理由是她的探视孩子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探视权不能实现不能作为拒绝支付抚育费的理由,虽然情有可原,但毕竟孩子的健康成长是第一位的,包括探视权的行使,都应当服从于孩子的利益。伍青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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