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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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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明离婚律师;公明专业离婚律师;继父母为抚育继子女而支出的费用应否返还?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4:56)    点击:31

 

公明离婚律师;公明专业离婚律师;继父母为抚育继子女而支出的费用应否返还?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关系修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案件、涉外婚姻等案件。多年的深圳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专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案件回放】

刘先生是一国企的车间主任,前妻早年因病离世,一直想二婚,后来经单位领导撮合,与某事业单位一位离异会计赵女士相识相知,赵女士的婚生子多多(5岁)随同她一起生活。刘先生和赵女士一见如故,因双方都有过一段婚姻,所以都比较投缘,经过几次见面沟通和外出游玩,感情逐渐升温,家人也比较支持双方在一起。两人于2002年春节期间办酒并登记结婚,婚后相处一度很融洽,刘先生也很悉心照顾赵女士儿子多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其他儿女。

201310月,一次偶然的机会,刘先生发现赵女士与前夫联系密切,刘先生找赵女士沟通此事,赵女士觉得前夫毕竟是多多的爸爸,经常带多多过去见前夫并没有什么问题。刘先生也很理解赵女士的行为,劝赵女士避免单独跟前夫共处,但赵女士并没有听取刘先生的建议,有时还带婚生子去前夫那里短住几天,就此事双方发生沟通未果并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1311月底,赵女士带着多多离家出走,也一直不接刘先生电话,并于201312月提出离婚,刘先生心灰意冷,表示同意离婚,在双方协议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刘先生要求赵女士对其抚养继子多多支出的费用做出赔偿,按每年8000元计算,遭到赵女士拒绝,刘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意见】

在本案中,刘先生与赵女士的婚生子多多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与自然血亲关系不同的是,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是可以解除的。这一点与养父母、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相同的。

【法条解析】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也就是说,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有权要求生父母返还养子女的抚育费。同理,刘先生与多多的继父子关系解除后,在共同生活期间支出的抚养教育费用应由赵女士及其前夫适当给予补偿。具体的数额应当结合武汉当地的消费水平和有关教育收费标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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