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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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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离婚律师;坪山专业离婚律师;生父死亡的,继母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4:56)    点击:153


坪山离婚律师;坪山专业离婚律师;生父死亡的,继母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关系修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案件、涉外婚姻等案件。多年的深圳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专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高丈远与前妻生育一子高瑞平。1997年,前妻因病去世。考虑到儿子年幼,需要人照顾,经人介绍,高文远与蔡淑芬于19984月结婚,高瑞平随二人共同生活。蔡淑芬的脾气基赚,而且叶高瑞平十分歧视,经常打骂孩子,引起高文远的不满。20036月,两人协议离婚。20049月,高文远也因病去世,高瑞平遂成为孤儿。由于没有其他亲属,高瑞平寄居在父亲生前朋友家中,生活和学习费用均无人负担。20052月,高瑞平(10)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蔡淑芬给付抚养费。

高瑞平的代理人提出,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高瑞平与蔡淑芬是继母子关系,但双方共同生活达5年之久,形成了抚养关系。蔡淑芬对高瑞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现在,高瑞平的生父母均已去世,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蔡淑芬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给付高瑞平抚育费。

蔡淑芬提出,自己与高瑞平的继母子关系已经随着与高文远离婚而解除。自己对高瑞平不再承担

我国心昏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或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可以分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前者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必需要有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后者则没有共同生活。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因此前者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关系相同;后者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生父母与继母、继父之间婚姻关系的消灭,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当然地消灭;但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当然解除,因为其已经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解除,一般取决于继父母一方。因为继父母在此之前对继子女承担了抚养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继父母应享有选择权。如果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则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可以解除,继子女应由生父母抚养。

但是离婚后,如果生父母死亡,继父或继母是否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也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是否可以当然恢复?对此,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从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区分不同的情况而定。如果有其他亲属承担继子女抚养义务的,例如祖父母或者成年兄姐等,继父母可以免除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但如果无其他抚养人,继父或继母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这看作是前面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有利于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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