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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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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地离婚律师;坪地专业离婚律师;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但曾偶尔同居生活的,应否准予离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4:53)    点击:48

 

坪地离婚律师;坪地专业离婚律师;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但曾偶尔同居生活的,应否准予离婚?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关系修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案件、涉外婚姻等案件。多年的深圳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专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夏雨与樊素素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两人常发生争吵打斗,夫妻感情不断恶化。20013月,夏雨在与樊素素发生吵打后,从家中橄到单位宿舍居住,开始与樊素素分居。20036月,夏雨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夏雨提出,依照我国敬昏姻沮身第32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自己与樊素素于2001年月起分居,至今已满2年,请求人民法院半!抉准予黝昏。

樊素素提出,夏雨与自己因感情不和分居是事实。但夏雨在2002年春节期间曾回到家中与其商显离一事,并留宿一晚,其间两人发生了性行为。由于这一事实,分居过程中断,应重新计算。这样两人分居未满两年。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夏雨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上迷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被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构成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分居满两年,但其间曾偶尔恢复有过同居生活,并发生了性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夏雨提出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离婚理由是否成立,取决于夫妻双方偶尔恢复同居和性生活是否导致分居过程中断。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分居过程中短暂或者偶尔恢复同居生活,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种情况是:在分居期间,夫妻因感情复合或虽未复合,但提出分居一方出于各种原因而放弃与对方离婚的要求而重新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分居过程中断。如果双方由于感情不和而再次分居的,分居时间应当重新开始计算。另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并非出于恢复共同生活的意愿,只是因为偶然因素而短暂恢复同居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夫妻感情并没有得到改善,也不是为了继续维系婚姻关系。例如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分居过程中曾同居一晚,就仅仅是出于双方生理上的需要。并不表示双方感情已经复合或者存在和好的可能,同时也不能改变双方分居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分居过程中断。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分居过程中短暂或者偶尔恢复同居生活,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种情况是:在分居期间,夫妻因感情复合或虽未复合,但提出分居一方出于各种原因而放弃与对方离婚的要求而重新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分居过程中断。如果双方由于感情不和而再次分居的,分居时间应当重新开始计算。另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并非出于恢复共同生活的意愿,只是因为偶然因素而短暂恢复同居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夫妻感情并没有得到改善,也不是为了继续维系婚姻关系。例如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分居过程中曾同居一晚,就仅仅是出于双方生理上的需要。并不表示双方感情已经复合或者存在和好的可能,同时也不能改变双方分居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分居过程中断。

综上所述,夏雨虽在分居期间在家留宿一夜并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但时间短暂且非因二人感情上的复合。因此,不能视为分居过程中断。本案当事人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符合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应判决准予夏雨与樊素素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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