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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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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离婚律师;平湖专业离婚律师;夫妻一方的近亲属杀害对方近 亲属的,应否准予离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4:52)    点击:48

 

平湖离婚律师;平湖专业离婚律师;夫妻一方的近亲属杀害对方近 亲属的,应否准予离婚?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关系修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案件、涉外婚姻等案件。多年的深圳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专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案情】

黄奇与章丽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比较融洽,生育一子。2004年春节,双万的父母在一起团聚。席间,章丽的父亲与黄奇的父亲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在旁人的劝说下,黄奇的父亲先行离开。章丽的父亲酒后失去理智,随后追赶,用路边拣到的石块击打对方头部。黄奇的父亲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这件事将夫妇二人推进了极为尴尬的境地,不知如何面对对方。由于亲友的压力,黄奇提出离婚。章丽怀念多年的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虽然离婚并非黄奇的本意,但在亲友异口同声的质问下,被迫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争鸣】

黄奇的代理人提出,当事人双方虽然感情较好,但感情不是决定婚姻存继的唯一因素。婚姻是男女双方以互为配偶,建立家庭为目的的两性结合,是怍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和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章丽的父亲杀死黄奇的父亲已经给黄奇带来痛苦,加上家庭和社会舆论的压力,必然会导致黄奇与章丽婚姻关系的破裂。勉强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只会给夫妻双方带来痛苦,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其离婚。

章丽的代理人提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感情破裂”是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虽然发生了一方的近亲属系害对方近亲属之间的行为,但这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没有必然联系。当事人双方夫妻尚好,他们的婚姻关系就应该维持。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中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的法定理由有两大类,一类是“感情确已破裂”;一类是“一方宣告失踪”。在本案中,夫妻双方感情尚好,这是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事实。因此,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但由于一方的直系亲属杀害对方的直系亲属,又给夫妻双方的心理和感情上带了极大的痛苦和压力,使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否准予离婚呢?

我国《婚姻法》虽然规定“感情破裂”在正常情况下是离婚的唯一理由,同对也不可否认,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核心要素,感情是否破裂对婚姻关系的存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感情并不等于婚姻生活的全都,它只是婚姻生活的一部分,婚姻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如物质生活、处理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等都不是感情所能完全替代的。影响婚姻关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感情因素、物质因素、地域因素、家庭因素等等都可以,但又都不必然导致婚姻的离异。因此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就不全面。

我国古代法律曾经规定了“义绝”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所谓义绝,是指一方或一方的亲属殴打、杀害或伤害对方亲属的行为。包括(一)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的;(二)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自相杀害的;(三)妻子殴打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或杀害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的; (四)妻子与丈夫的亲属相奸或丈夫与妻子的母亲相奸的;(五)欲杀害丈夫的。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元、明、清的法律均规定,若犯义绝应离不离者,杖八十。这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古代的法制是“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制”,它之所以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就是我国悠久的宗法制度和长期的家族伦理文化传统,它也是古代维护以家庭为本位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中,虽然夫妻双方的感情尚好,但由于近亲属之间的杀害行为,对夫妻感情感情和婚姻关系已经产生了无法挽回的影响,同时还有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巨大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以夫妻感情尚好为由继续维系岌岌可危的婚姻关系,并不会给当事人带来幸福。甚至还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黄奇在妻子坚决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本身就说明了婚烟关系很难再继续维持。因此,从实际情况出发,为维护当事入双方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本案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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