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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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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湾离婚律师;南湾专业离婚律师;婴儿出生后即被送养的,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4:52)    点击:65

 

南湾离婚律师;南湾专业离婚律师;婴儿出生后即被送养的,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关系修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案件、涉外婚姻等案件。多年的深圳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专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案情】

穆松华与赵珍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3年3月,赵珍产下一名女婴。穆松华及其父母十分不满,将女婴送养。赵珍迫于丈夫和公婆的压力,不得不同意。 2003年7月,穆松华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争鸣】

震穆松华提出,自己和赵珍是包办婚姻。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自己虽然在赵珍分娩后1年内提起离婚诉讼,但由于婴儿已被送养,不会影响母亲对婴儿的哺育。所以,不受《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辰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规定的限制。

赵珍提出,《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穆松华的离婚起诉。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准确地理解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的离婚起诉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照的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男方在上述期间内提起离婚诉讼,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对其离婚起诉将不予受理。2003年3月,赵珍分娩产下一名女婴,穆松华于2003年7月提起离婚起诉,显然在女方分娩后1年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离婚起诉,对其离婚请求不予受理。

(二)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女方的离婚起诉权不受限制。 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根据双方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本案不是由女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况且女方不同意离婚,所以应当驳回起诉。

(三)在特殊情况下,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男方的离婚起诉权不受限制,对男方的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根据司法实践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而怀孕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男方的离婚请求不予受理,显失公平,而且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酿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如果男方在女方因通奸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及早地解除因通奸怀孕而破裂的婚姻关系,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不存在女方因通奸而怀孕的情况,所以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的范围。

本案中,赵珍在分娩后,婴儿即被送养,女方不再承担哺育婴儿的责任,男方的离婚起诉不会影响母亲对婴儿的哺育,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起诉?对此,应当看到《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使在哺乳期的婴儿获得正常的哺育,保证其健康成长;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使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身心都比较脆弱的女方的身心健康得到照顾,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变故而受到伤害。因此,在本案中,婴儿虽然已被送养,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事实没有改变,根据法律规定,男方仍然不能提离婚诉讼。对穆松华的离婚起诉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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