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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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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岗离婚律师;松岗专业离婚律师;长期不履行扶养义务并要求离婚的,应否准许?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4:50)    点击:39

松岗离婚律师;松岗专业离婚律师;长期不履行扶养义务并要求离婚的,应否准许?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关系修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案件、涉外婚姻等案件。多年的深圳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专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00年春节,郑**与卢**在当地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卢**身体虚弱多病,一直未生育子女。为此,郑**对妻子心生不满,经常无端打骂卢**。20036月,郑**与妻子分居,对卢**的生活和病情不管不问。卢**长期休病假,命单位发给的基本工资维持生活。双方的家长和单位领导多次找郑**劝说、调解,其均里之不理。由于没钱治疗,卢**的病情不断恶化。2004年至2005年间,郑**多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均被驳回。20058月,郑**再次起诉离婚。

郑**的代理人提出,郑**与卢**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期间郑**曾多次要求离婚,双方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卢**的代理人提出,敬昏姻d)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郑**长期拒绝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在社会上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其离婚的是推卸责任。如支持郑**的诉讼请求,必将对卢**的合法权益带来严重的损害。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制裁违背夫妻法律义务的行为,树立良好的婚姻家庭道德风尚的角度,请求人民法女回其诉讼请求。

婚姻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幕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享贵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本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在本案中,郑**因妻子卢**不能生育,对妻子不满,除打骂妻子外,又与妻子分居长达两年之久。期问对卢**不闻不问,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导致卢**生活困难,有病无法治疗,病情恶化。郑**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卢**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郑**的刑本责任。但对郑**离婚的诉讼请求该如何处理呢?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基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标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不应因为一方当辛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最高人民法院仪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享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因此,郑**在婚姻关系中虽然有严重过错,但从本案的辜实看,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勉强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反而会导致矛盾激化,郑**坚持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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