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离婚律师;西乡专业离婚律师;结婚六年未育应否准予离婚?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4:49) 点击:58 |
西乡离婚律师;西乡专业离婚律师;结婚六年未育应否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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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准予解除婚姻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本案中,本案中徐磊与孙丽丽婚前相处融洽,建立了感情基础,在得知孙丽丽有子宫肌瘤可能影响生育的情况下双方仍然登记结婚,可见婚前基础较好。婚后为治疗孙丽丽的疾病,双方四处求医,尽了很大的努力。男女都有生育的权利。但不是每个人都有生育的能力,当生育方面存在问题时,夫妻双方应冷静对待,积极想办法治疗疾病,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生育问题是不可取的。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因此,本案不能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应依法驳回徐磊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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