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离婚律师;盐田专业离婚律师;弟弟能否申请宣告哥哥的婚姻无效?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2 04:48) 点击:177 |
盐田离婚律师;盐田专业离婚律师;弟弟能否申请宣告哥哥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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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强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没有结婚。2000年3月,精神已经恢复正常的张强经人介绍与李小美结婚。婚后夫妻二人感情很好,还生下了一个健康活泼的女儿。2003年,他们居住的平房需要拆迁,张强得到了一笔数额可观的拆迁款。夫妻二人准备用这笔钱购置新居,张强的弟弟张峰一纸诉状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经法医鉴定,张强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诉讼能力。 【争鸣】 张峰提出,张强早年就患有精神分裂症,曾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婚后再度复发,于2001年又住院进行治疗。因此,张强婚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再度复发,说明精神分裂症一直未治愈,因此根据新《婚姻法》第10条第3项的规定,张强与李小美的婚姻是无效的。由于张强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自己作为近亲属有权主张他的婚姻无效。 张强提出,自己虽然确实因患精神分裂症两次住院治疗,但现在恢复得很好,神志很清醒。与李小美的婚姻也很美满,很幸福,自己也裉珍惜。他觉得自己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没有妨碍到别人,希望弟弟张峰不要干扰他的生活。 李小美提出,张峰从来没来关心过哥哥的生活,可自从房子遇拆迁以后,就常来干扰他们的正常生活。打着监护人的名义,无端对她进行指责。张强虽患过精神分裂症,但她并不嫌弃,况且张强已经痊愈,也没有妨碍到正常的生活。两人的婚姻是依法进行登记的,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张峰自成家后一直在别处居住,没有与张强共同生活。按照《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不具备申请宣告张强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 对于本案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程序方面看,张峰无权申请宣告张强的婚姻无效。《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对于张峰是否具有申请宣告张强婚姻无效的资格,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近亲属的认定,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本案中,能够以张强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与张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而张强的弟弟张峰虽属张强的近亲属,但其一直别处居住,没有与被申请人张强在一起生活,且从未关心过张强的生活,不能认定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是适格的申请人。也就是说,张峰无权申请宣告张强的婚姻无效。 其次,从实体方面看,张强与李小美的婚姻为有效婚姻。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内容,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因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第1 0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四种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本案涉及到的是该条第3项的规定。所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性病、严重精神病患者未经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的、不应结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在结婚登记时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登记并取得结婚证,婚后所患病症未治愈的。根据《母婴保健法》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一)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修订)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二)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见,精神分裂症属于法定不能结婚的情形之一。 精神分裂症大多于青壮年时期发病,绝大多数精神分裂症患者得病时尚未结婚。因此,精神分裂症患者能不能结婚,应由精神科医生提出意见。应当认为,只要不是得了重型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病人经过治疗后、精神症状缓解,自知力恢复,一切如常人时,可以谈恋爱和结婚。本案中张强结婚时精神已经恢复正常,且婚后生有一个健康的女儿,期间虽曾住院治疗,但已经康复。所以张强不能算是“重型精神病”,也没有生理缺陷,并没有给后代造成影响。再者,张强的精神分裂症的鉴定结果是处于缓解期,且他本人神志清醒,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婚姻感到满意,而且他的妻子李小美对婚姻状况也很满意,并不打算要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张强和李小美结婚时并没有隐瞒自己的病情,二人对婚姻都很满意,作为正常人一方的李小美也并没有要求离婚,所以两人的婚姻属于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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