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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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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离婚律师;福田专业离婚律师;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能否结婚?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5-11 18:48)    点击:52

 福田离婚律师;福田专业离婚律师;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能否结婚?


深圳张彬律师团队(15889607923张律师、13428771923董律师),专注于各类婚姻家庭类案件。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婚姻关系修复、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案件、涉外婚姻等案件。多年的深圳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专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因前妻去世,与离异的柴**再婚。结婚时,温**带有与前妻所生之子温权(21);**带有与前夫所生之女张**(19)。四人组成了一个特殊的家庭。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温**与张**逐渐产生了感情。20056月,温**23岁,张**21岁,两人提出结婚。在得到父母的同意后,温**与张**自行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以两人属于兄妹关系为由,拒绝为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温**与张**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诉。当地人民政府认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决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与张**提出,父母再婚时,两人均已成年。再婚后,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彼此之间互相照顾,是情理之中,但不能以此认定双方就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两人与对方父母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昏姻淤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只是一般的继父女和继母子关系。两人之间也只是一般的继兄妹关系。两人既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也没有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只是一种基于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所以应当准予结婚。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张**在随母亲改嫁到温家后,与温**和温**是继父女和继兄妹的关系。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张**(**)与温**(**)形成了抚养关系。按照敬昏姻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温**(**)与张**(**)具有父女(母子)间的权利和义务,张**和温**两人之间是兄妹关系。按照《婚姻法》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两人不能结婚。同时,两人的婚姻也必然为社会的伦理道德和舆论所不容。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这里所称的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拟制血亲。对于拟制的直系血亲(即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养外祖父母与养外孙子女以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虽然他们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但由于法律上确认他们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因此也禁止结婚。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即使在解除拟制血亲关系后,考虑到社会的伦理道德的要求和各种可能存在的客观情况,也不应准予结婚。但三代以内的旁系拟制血亲是否准予结婚,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的法律拟制血亲仅限于直系血亲,如第26条规定的:“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27规定的:“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法律对旁系拟制血亲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显然是考虑到旁系拟制血亲之间的伦理关系和现实生活关系较之直系拟制血亲更为间接和灵活。法律不应过分地干预和苛求。所以,不应把法律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简单地套用到拟制的旁系血亲上。对拟制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应当视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在本案中,温**与柴**再婚时,温**与张**已成年,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与事实不符。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温**与张**之间是一般的继父女关系;**与温**之间是一般的继母子关系,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温**与张**之间是一般的继兄妹关系,是基于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两人既没有血缘关系,也没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结婚既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违背优生学、遗传学的规律,应当准予结婚。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法律所规范的也只是直系的拟制血亲之间的行为。温**与张**作为拟制的旁系血亲,不在法律所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内。离婚律师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彼此之间的感情基础和双方父母的态度以及周围群众的反映,灵活处理。对不宜结婚的,应当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建议其不结婚。如果双方坚持结婚的,应当准予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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