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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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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父母出资 产权证是谁属于谁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8-30 00:49)    点击: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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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名婚姻家庭律师张彬竭诚为您服务-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张彬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婚后购房父母出资 产权证是谁属于谁

  判决: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案情】沈艳与余建1996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近年来,双方产生纠纷并互相指责,沈艳认为余建从1998年后即丧失性功能,而余建则认为沈艳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06月后双方分居。20115月,沈艳诉至法院,要求与余建离婚,并认为登记在余建名下的一套房产系双方共同财产而要求依法分割。余建虽同意离婚但认为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系自己个人财产,沈艳要求分割的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因互相猜忌产生纠纷并长期分居,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由沈艳抚养为宜,余建支付抚养费。双方争议的房屋经查证系余建的父母以余建的名义贷款购买,产权证登记在余建名下,应视为余建的父母对余建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沈艳抚养,余建每月给付抚养费、教育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点评】日常生活中,父母赠与子女财物较为常见。如子女已婚,该赠与的财产是赠与者子女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子女婚前父母的赠与当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因子女结婚而导致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作者未知)

张彬律师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889607923,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17楼(整层)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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