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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毕业于深圳大学,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现就职于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国家A级律师。职业生涯里,张律师曾代理过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婚姻房产纠纷案件、劳动工伤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其认真、负责、高效、严谨的工作风格也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追求公平、正义、效率是张律师的基本执业理念,诚信、求真、务实是张律师做人的基本准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古训,致力于做深圳最认真、最负责的律师。

 

张律师代理过的部分案件:

深圳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案(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继承案);

某某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永春奥斯格尔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石某诉张某、王某大额借款纠纷案(一起离婚案引出的案中案,标的额近千万);

某某电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最典型、最常见的债务纠纷案件);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控股有限公司房屋质量纠纷案(整栋楼漏水无法入住,直接损失近亿元);

朱某、陈某、黎某与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非法吸收存款之嫌疑,涉及金额近千万);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良资产批量清收案件(2015年清收回款8000多万元,个案最大标的近3000万元);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一、二审;

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张律师服务的部分代表企业: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行业);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行业);

深圳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商贸型企业);

深圳市某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业);

深圳市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典型的制造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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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赠婚房 属于谁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5-08-30 00:48)    点击:79

深圳离婚律师、罗湖离婚律师、福田离婚律师、宝安离婚律师、南山离婚律师、龙岗离婚律师。

深圳知名婚姻家庭律师张彬竭诚为您服务-深圳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张彬15889607923,专注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专注为深圳地区当事人办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继承、涉外婚姻家事。多年深圳婚姻家庭案件诉讼经验,收费合理透明,胜诉率高。竭诚为深圳地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判决:未明说便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案情】1991年初,姚父与季母将共同建造的两上两下楼房及相应附房二间给儿子姚一作为与曹婷的婚房使用。199112月,姚一与曹婷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姚甲。199911月,涉案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人为姚一。20018月,姚一因车祸抢救无效死亡。后曹婷改嫁另住,涉案房屋由姚父与季母居住使用。20115月,姚父与季母诉至法院,主张涉案房屋为儿子姚一的遗产,要求与曹婷、姚甲等额分割继承涉案房屋。曹婷、姚甲抗辩主张涉案房屋是在姚一与曹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属于姚一与曹婷的夫妻共同财产,姚父与季母只能在姚一个人财产范围内进行继承,即只能分割涉案房屋1/4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在姚一与曹婷结婚前建成,结婚时作为婚房使用,应当认定是姚父与季母赠与给姚一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姚一与曹婷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影响房屋的权属。遂判决涉案房屋为姚一的遗产,由姚父与季母继承1/2的份额。

  【点评】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在子女结婚方面具有的浓厚传统伦理观念,导致子女在婚前或者婚后多会接受父母及其他亲友的赠与,尤其在子女迎娶、出嫁时,每个家庭、每个父母更是倾囊相助。《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因此,当事人婚前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等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本意是为子女提供居住条件,促成双方早日结婚,此时父母出资目的中并无将出资赠与非子女一方的考虑,故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方才符合父母赠与的本意。(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网,作者未知)

 张彬律师法律咨询委托电话:15889607923,事务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17楼(整层)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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